1、新建工业项目,从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计算,年纳税额(指增值税和所得税,下同)200万元以上的,5年内由区财政按企业年度纳
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80%配套等额资金,支持企业技术改造。企业必须专款专用,自觉接受审计,不得挪作它用(下同)。
2、新建现代商贸(含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),物流服务、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项目,自经营之日起,年纳税额(指营业税和所得税,
下同)100万元以上的,3年内由区财政按企业年度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25%配套等额资金,用于支持企业发展。
3、新建经营性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,年纳税额(指营业税和所得税,下同)30万元以上的,自经营之日起,3年内由区财政按单
位年度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40%配套等额资金,用于支持社会事业发展。
4、落户南阳生态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,全额交纳土地价款后,市级返还给区级的土地收入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,可全额用于企业基
础设施建设。
5、对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,引进外来资金、技术、设备等,实施企业收购、重组、股份制合作等新上项目的,
对其新上项目视力招商引资项目,可参照享受上述扶持政策。